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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高新区大界牌村南八组村民实名举报材料
发布者:河南能源网     来源:河南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8/11/17

被举报人:吴新义:男:41岁,汉族,大界牌村南八组组长,现住大界牌村南八组

          
1、2014年香港银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大界牌村南八组生活用地约48亩,在组长吴新义的配合下,南八组全体村民及生产队和香港银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每家每户并获得保证金2千元,生产队获得保证金100万元,南八组全体村民及生产队和香港银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上签字保证土地开发权在18个月内不得和第二家公司签任何生活用地协议,如18个月内香港银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土地开发手续,生产队将香港银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万保证金发放给南八组全体村民,如香港银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土地开发资格,将生活用地发展成住宅小区,南八组全体村民到将得到每人40平方住宅和门面房10平方。

  
2、驻马店市高新区大界牌村南八组有一处约4亩多的大坑,在未经南八组全体村民同意得情况下,组长吴新义将大坑填埋,从中获得利益三万左右,装入吴新义个人口袋,未分给南八组全体村民。
 
 
 
3、驻马店市高新区大界牌村南八组组长吴新义自担任组长以来,独断专行、账目混乱、各种款项不及时发放、不听村民意见、说话嚣张、老百姓哀声怨道、组长吴新义不作为、不称职、且挑拨村民之间矛盾,更严重的是拒不执行办事处得处理意见,针对上述情况,南八组全体村民认为组长吴新义已不在胜任组长一职。
 
 
 
   4、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如果属于集体的自有财产,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5、犯罪对象是村集体财产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应当定职务侵占罪。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农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该批复之所以将村民小组组长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涉案款物的属性,即村民小组组长侵占的是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换言之,如果村民小组组长侵占的是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那么,对其行为就不能定职务侵占罪而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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